实务干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新旧对比
2017年真可谓是新政频发的一年。政策新旧交替就一定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化。财政部对执行了超过十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那么老准则在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新准则又是怎么解决的呢,现在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1、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区分不明确
新能源汽车价格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名义上是政府补贴,实际上与企业日常活动密切相关且构成了企业商品或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而不是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解决方案:根据新准则第五条第(1)款,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2、会计科目的使用不准确
政府补助被要求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在实务中,部分补助资金与企业日常活动密切相关,不宜计入营业外收入。
解决方案:根据新准则第十一条,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3、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存在争议
实务中关于财政贴息会计处理持有不同观点,需要予以统一规范。
解决方案:根据新准则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两种情况,为企业提供了不同的核算方法。
对于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a)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b)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对于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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