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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你需要知道的二三事~

来源: 宁波税务 202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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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办法》的具体规定吧!

关于《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你需要知道的二三事~

一、《办法》的适用情形

《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的情形。

根据机动车销售方式和渠道的各自特点,《办法》所规范的机动车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自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二、机动车发票票样的变化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其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栏。该栏应根据消费者的身份打印消费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关于《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你需要知道的二三事~

三、机动车发票开具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注意点一、正确选择开具的机动车发票票种

机动车销售方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点二、非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取得进项发票后方能开具销售发票

1、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生产或进口机动车后,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销售时关联匹配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

2、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应当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直接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

注意点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严格实行“一车一票”

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例如,销售方向消费者销售单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时,销售一辆机动车开具发票时仅能开具一张总价款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注意点四、机动车发票开票时票面栏次应严格按照规则填写

1、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注意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的业务为整车销售业务,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有特别规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3、正常开具的机动车蓝字发票不得作废。销售方应凭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注意点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发票需收回消费者持有的全部联次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有误或者发生销售退回情形,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例1:5月31日,张先生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台新车,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4S店,4S店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4S店,4S店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例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如该纳税人已抵扣增值税,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退还给4S店。4S店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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