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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破产企业或非正常户资产的税费税前扣除问题

来源: 宁波财税 2017-04-11
普通

问:法院拍卖破产企业或非正常户资产的税费税前扣除问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买方购入资产时替卖方垫付的税费,符合上述规定的,准予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于2017年1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因此,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如何在网上发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申请?

答:建筑业纳税人可通过“宁波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填写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合同等涉税资料的电子件,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将生成的《外管证》通过网络推送给纳税人,并套印税务机关电子章,由纳税人自行下载打印。本市内跨区(县、市)经营的,系统自动将《外管证》信息推送给报验地国税机关,纳税人无须到报验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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