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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取得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怎么办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2017-04-07
普通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不少纳税人经常会提出两个问题,一是不能抵扣的项目能否开具专用发票?二是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怎么办?

首先,不能抵扣的项目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除此之外,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与能否开具专用发票没有必然关系,购进餐饮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销售这些服务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其次,既然开票方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那么受票方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怎么办?小编认为,有下面三种方法可以使用。

方法一:不认证、不抵扣

企业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因为无法抵扣,所以不认证、不抵扣,在会计上视同取得普通发票处理:

借:相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便,缺点是形成滞留票。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是税务机关风险管理的重点,企业需要就形成滞留票的原因进行说明,比较麻烦。

方法二:只认证、不抵扣

企业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认证但不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②借: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这种方法的优点也是简便,缺点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要求,可能会对以后不得抵扣项目改变用途变为可抵扣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方法三: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先正常认证、抵扣,再作进项税额转出。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不会形成滞留票,缺点是比较麻烦。会计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②经税务机关认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③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

借: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这种方法虽然比较麻烦,但是最稳妥的做法。

需要说明的是,对购进的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在以后转为可抵扣时,必须是购进时已经认证过的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并特别强调“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并特别强调“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不是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行了,而是要认证相符。若取得时没有认证,待以后改变用途时也不能抵扣,将会追悔莫及。

综上所述,若购买永远不能抵扣的服务,如餐饮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等,建议不要取得专用发票,要求对方开具普通发票;若购买暂时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要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转出,待以后改变用途时再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可抵扣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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