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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必答:提供签证代理服务 如何确定销售额

来源: 云南国税 2017-02-14
普通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七、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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