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必答:关于酒店餐饮业营改增问题汇总
营改增后,餐饮企业都遇到哪些税务问题呢?
问:我酒店以长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我们是一家酒店,有向客人提供住宿服务项目,请问我们是否可以给客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吗?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份最高开票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中规定,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包括天津)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2016年1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规定: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问:营改增后有些酒店、饭店开具发票时,要求提供各种手续,很不方便。索要发票不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吗?为什么变得这么复杂?
答:这种现象是由于部分商家对相关政策理解不清造成的。针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向消费者索要证明的现象,我市税务部门及时出台了《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提示》,总结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技巧及不同消费者适用的增值税发票种类,明确索取发票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商户应按相关规定及时便捷的为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消费者可自行查阅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转载自天津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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