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以会员费名义收取的中介费应及时确认收入
来源: 江苏地税
2017-01-09
普通
案情简介:某地税局风评所在对某物业公司2014-2015年度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2014年初,该公司经营范围中新增房产中介服务,依托其地产公司新开的楼盘,积极为购房者推出物业选房电商团购优惠活动:缴纳会员费的会员购房者可优先与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会员费在会员购房后不再退还。截至2015年12月底,已有555名会员购房者与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已分批次缴纳过相关购房款,而该物业公司仍将上述会员缴纳的会员费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未确认为收入。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实现: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规定,提供劳务的收入,按以下方法确认:(1)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2)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经核实,该物业公司收取的所谓会员费,其实质是物业公司提供居间劳务取得的中介费,物业公司在客户选到合适房源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即已完成中介服务,应该及时将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会员缴纳的会员费确认为收入,应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和相应的滞纳金。据此,税务机关依法补征了该公司各项税款350万元,并依法加收了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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