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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国税地税处罚裁量“一把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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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权是税务机关的重要职权,规范处罚裁量权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部署,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以下简称《行使规则》),为进一步营造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奠定基础。

新规推动柔性执法

《行使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法规》中也首次提出了“首违不罚”,给予首次违法的纳税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不予追究,在这里是有针对性的,主要针对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人,并且能主动改正或者通过教育引导,从而自觉遵从。彰显宽严相济和教罚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征纳和谐的实践案例。

把权力装进笼子

《行使规则》共4章28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基本原则、适用程序、相关配套制度以及裁量基准的制定规则,形成了一整套制度规范。本着“规范税务人、方便纳税人”的基本要求,着重加强权力的约束和引导,推动执法公正透明。在原则方面,明确提出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处罚和教育相结合7项基本原则;在规则方面,规定了首违不罚、一事不二罚、从轻减轻情节和集体审议制度等;在程序性要求方面,列明了告知、回避、陈述申辩、听证和重大处罚事项集体审议等程序制度。

国税地税处罚裁量“一把尺”

《行使规则》第九条指出:省国税局、地税局应当联合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现了地狱内规则的基本统一,有利于形成统一的执法尺度,使得税务执法更加公平。国税、地税局之间的基准统一,更是有利于税务系统一个口径对外。

国税地税处罚裁量“一把尺”不仅解决了“同事不同罚”“一事多罚”等处罚不公的情形,而且有利于涉税处罚信息的管理和利用。从而让自由裁量权不再“任性、自由”,让违法无处遁形。(部分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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