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等同于免税收入吗?
近期,在实务直播课中有学员提问到,不征税收入等同于免税收入吗?
不征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创设的一个新概念,是指企业取得的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它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反,应纳税收入是企业从事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企业应依法纳税的全部收入。而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纳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和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不征税收入属非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属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对企业的主要意义只是延迟纳税,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而且即使企业出现亏损,不征税收入也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不征税收入在“纳税调整前所得”之前已经扣除。不征税收入并非属于税收优惠,有时甚至会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而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4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国税函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财税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及此前的财税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都明确,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所述,不征税收入并不等同于免税收入,作为税收优惠的免税收入才是永远不征税,而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也并非永远不征税,只是暂时不征税,企业一定要走出这个误区,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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