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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09-02
普通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为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向纳税人、行业协会和基层税务机关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近日,针对亟需解决的9个营改增试点相关问题,制定了《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持续不断优化税收征管,将便民服务真正做到纳税人的心坎里。

1.关于预付卡增值税问题

内容:此次《公告》,明确了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各环节发票使用等操作问题。《公告》规定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对开具项目进行详细规范。

作用:这不仅有效解决了预付卡行业开具发票不统一问题,消除企业的涉税风险,而且客观上也有利于加强预付卡“灰色地带”监管。

2.关于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

内容:《公告》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按照规定只要有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季纳税的,其兼营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消费税应税行为,均可一并按季纳税。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按规定有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季纳税的,其兼营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消费税应税行为,均可一并按季纳税。

作用:这项规定给双方工作都带来了极大便利,实现了税企双赢:一方面,方便纳税人进行统一税务核算,减少往返税务机关的次数,办税成本大大降低;另一方面,企业集中按季进行申报,减轻了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量,税款征收成本也大为减少。

3.关于调整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提供资料的问题

内容:调整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需要的资料清单,明确纳税人办理预缴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供合同原件,只需出示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即可。

作用:以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供总分包合同原件等一系列资料,但合同原件只有一份且在公司总部保管,异地施工预缴税款时需要返回公司领取原件,路途遥远的要跑上好几天,十分不便。而现在纳税人只需要出示总分包合同复印件就可以顺利预缴税款,从“原件”到“复印件”,从“提供”到“出示”,表面上是用词变化,实际上实现了为企业和纳税人着想的人性化管理的根本转变,这些贴心的变化,减少的是纳税人的奔波之苦。

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口径

内容:《公告》规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作用:这项政策的含金量很高,老百姓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而在对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征税或享受免税优惠,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和实惠。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若干情形、关于限售股转让的销售额确定问题以及关于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和关于细化和完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来方便纳税人纳税,从而也对销售、贷款等事项祈祷了规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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