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没有退役年限要求。
【适用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都可以享受该项政策优惠。
【优惠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方式与所需资料】
办理原则遵从“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方式办理:满足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税收优惠减免也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表格填写申报,需填报内容如下:
(1)个体工商户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
(2)个体户进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月(季)预缴申报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佐证资料无须在申报时提交,留存备查即可。
【适用主体】
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没有退役年限要求,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深圳地区在6000基础上浮50%,即每人每年9000元);
【特殊情况】
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享受方式】
企业首次享受招录自主创业退役士兵优惠,需通过电子税务局采集退役士兵信息。采集后按“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
1. 企业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 企业进行附加税申报时,填写《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
3. 如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可减免的总税额时,未扣减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扣减,但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
【留存备查资料】
1. 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 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3. 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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