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缴结束,有些支出未全部扣除,如何处理呢?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相信有许多企业财务们遇到了这样一个情况——有的支出已经超过了扣除限额比例,但还未全部扣除。那么,这些超过扣除限额比例的支出如何处理呢?以下这些项目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或抵免,一起来看看吧!
一、职工教育经费
公司2021年度全年发放工资薪金10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1万元,该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并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021年度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为8万元,剩余3万元应做纳税调整,具体填报方式详见下表: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政策速递】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公司2021年度取得营业收入500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80万元;同时,按照分摊协议将15万元归集至关联方扣除,我公司该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为75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5万元,由于您公司将15万元归集至关联方扣除,您公司本年度可税前扣除金额为6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20万元,具体填报方式详见下表: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政策速递】
1.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注意要求】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司2021年度实现利润总额200万元,7月份因河南特大暴雨,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河南捐赠3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吗,该如何填报?
2021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当年年度利润总额12%的限额内进行扣除,即可税前扣除24万元,剩余6万元应做纳税调整,结转以后年度进行扣除,具体填报方式详见下表: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政策速递】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注意事项】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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