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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过后 财务人必须要了解的15个增值税新政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4-27
普通

自2018年3月2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之后,增值税税率调整、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变动、申报表格式改变的众多政策陆续出台,伴随政策而来的是我们在执行中即将遇到的问题。下面整理了15个常见增值税新政问题,希望会对大家有帮助。

5.1过后 财务人必须要了解的15个增值税新政问题

1. 5.1之后增值税税率怎么调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税率的调整没有针对某些商品或服务,而是在不改变税率适用范围的情况下,直接降低税率。

2. 5.1之后的就不能再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了吗?

税率调整的分界点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5.1之前,在5.1之后开票的还可以开具原税率(17%、11%)的发票。延伸一下:在5.1之前已经做了无票收入申报,而发票后开的情况可以这样操作。如果你在5.1之前没有做无票收入,那么就可以推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5.1之前。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原税率17%、11%)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 5.1之后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是多少?

2018年5月1日之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 新政施行后,5.1前取得的发票还能按原税率实现抵扣吗?

只要该发票在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与票面一致。

5. 5.1之后出口退税的退税率会相应变化吗?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规定:“四、原适用17%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上述规定以外的出口退税率目前文件未作调整。例如: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为15%的出口货物,仍适用15%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6. 税率调整后的开票系统如何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7. 税率调整后的增值税申报表怎样填报?

一般纳税人:附表一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附表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目”。纳税人依照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填报。

本次税率的调整不涉及征收率,所以本次的申报调整也只针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表。自2018年6月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应税项目时,填写在调整后的16%、10%的栏次中。

8. 统一后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多少?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9. 符合什么条件的一般人可以选择转为小规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申请转为小规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原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10. 符合条件的一般人何时能转为小规模?如何办理?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2018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一般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申请转为小规模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11. 一般人转小规模之前的留抵税额怎么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发票和缴款书的,应进行认证、稽核,实现已认证能抵扣。

(2)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发票的,应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由其办理确认,未取得《海关进口缴款书》的,可自行稽核比对,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

12. 一般人转小规模后,是不是当期就使用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3. 转为小规模后,一般人期间的应税行为发生折让、退回怎么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14. 转为小规模后,之前的税款系统、发票还能用吗?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5. 转登记为小规模以后,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怎么处理?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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