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基础知识普及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义务人
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所指车辆、船舶,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车船税征收单位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申报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免征车船税的车船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警用车船;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注:摘编自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