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多 如何运用需要好好说一说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对于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也不断加大,出台了不少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包括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及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在具体实务工作中如何更好的运用这些政策呢?下面就带大家一探究竟。
不同时间段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览
第一时间段:
2008年-2009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时间段:
2010-2011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减50%
政策依据:(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
第三时间段:
2012年-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减50%
政策依据:(财税[2011]117号)
第四时间段:
2014年1月-12月: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第五时间段:
2015年1月-2015年9月: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第六时间段:
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①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②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热门问题答疑:
2015年新政策增加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额计算的难度,计算时应如何把握?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出台后,哪些纳税人今年可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一是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是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小型微利企业。
(2)减半征税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政策的执行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此项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样,实行按季度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10月1日之后实现的利润,在2016年1月份征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这一政策调整,只涉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微企业,对其他小微企业没有影响。
(3)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不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小微企业所得税新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新优惠政策规定主要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段计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其10月1日之前的利润部分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按20%计算缴税;10月1日之后的利润部分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相当于按10%计算缴税。
(4)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计算第4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如何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①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不需要计算第4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②对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本公告规定,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其2015年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问题:
1、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相关法规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