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一定要关注5大变化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规定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序和应提交的资料,与原相关规定比较,在五个方面有较大的变化。
1、范围扩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已废止)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十一条(已废止)规定,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适用的国际运输收入或所得以及税种的范围,按照税收协定有关规定执行。
60号公告将税收协定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非居民纳税人(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适用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2、审批取消
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60号公告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具体来说,1.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向主管税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2.源泉扣缴或指定扣缴的,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将资料和报表转交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享受协定待遇,或虽提出但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3、资料简化
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出审批申请时,应填报并提交审批申请表、信息报告表、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合同协议等权属证明。
60号公告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只需提交两张表:《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此外,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有助于证明其可以享受协定待遇的其他资料。证明资料包括两类,一是缔约对方居民身份的证明资料;二是享受协定具体条款待遇的证明资料,具体有居民身份证明、权属证明、4张附表等。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就每一个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或劳务提供项目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证明资料。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如有多个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提供证明资料,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资料首次提交时间一般是第一次取得有关所得并申报的时间。同一项所得,如果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和信息没有变化,不必每次重复提交有关资料。但是享受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不重复提交资料的时间,以3年为限。
4、处理简单
在享受协定待遇的问题上,可能出现该享受未享受,或期初符合条件但以后又不符合等情况。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有所涉及,但不清晰。
60号公告规定的处理办法简单明了,便于操作:
1.不应享受待遇但享受的。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2.该享受待遇但未享受的。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导致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但要提交有关证明资料。
3.享受待遇后情况变化的。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有关资料。非居民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自行或由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
5、自行把关
取消行政审批,简化相关程序,减少资料报送后,因为少了税务机关审核把关这一环节,非居民纳税人要自行判断报告表填报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里特别应注意的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涉及许多税收法律法规,也涉及很多证明材料,如情况报告表根据享受不同条款的待遇分为4张附表,且与纳税申报表有勾稽关系,报告表填列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不能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同时,税务机关将加强后续管理,具体措施有:
如果报告表和资料不足以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或非居民纳税人存在逃避税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其他补充资料并配合调查;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提供相关核实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可以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