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库存商品虚增成本 千万税款账上蒸发
面对J医疗产品公司呈现高收入、微盈利、低税负的疑点,上海市国税局第五稽查局通过对J公司几年来手工记账数据的重新分类整理与分析比对,查实了其虚增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追缴各类税收1300余万元。
发现疑点 高收入微盈利
2014年5月,上海市国税局第五稽查局通过案源管理系统选案,对J公司2012年~2013年税收缴纳情况实施专项检查。J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要从事国外某系列医疗产品在中国的代理销售业务。
入户检查前,检查人员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J公司申报数据展开案头分析,发现J公司营业额较高,但盈利微薄。2012年和2013年营业收入分别达到8500多万元和9700多万元,销售利润率分别仅为0.27%和0.56%,与企业经营规模不匹配,于是,检查人员将J公司成本费用核算列入重点检查。
调节利润 人为暂估库存
检查人员带着疑点入户检查,发现J公司财务核算采用手工记账方式,其主营业务成本采取每月末一次性结转的方法,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与当月主营业务收入非常接近。经测算,每月毛利率在3%左右。月度毛利率如此一致让检查人员颇感蹊跷。
检查人员进一步追查J公司库存商品明细账,发现明细账的记载“简单而有规律”,基本在每月初或月中集中记载一到两次库存商品购进业务,在摘要栏目详细记载了每批次进货的具体日期及金额,记账凭证后均附有报关单、发票等原始凭证。每月末库存商品明细账均有一笔摘要为“暂估”的借方金额记载。有时,账户贷方会记载“冲暂估”,但是“冲暂估”的金额远远小于“暂估”的金额。摘要为“暂估”和“冲暂估”的业务,其记账凭证后面均未附相关附件。该公司“暂估”业务的异常情况让检查人员心存疑惑。
检查人员向财务人员Z某了解其“暂估”业务的具体情况,询问其成本核算方式及依据,Z某以自己不清楚经营方面的事项,只管做账等理由来应付,最后竟沉默以对。眼看检查陷入僵局,检查人员一边抓紧核对相关账目,一边继续对Z某展开耐心细致的政策宣传工作。
通过数据核对,检查人员发现J公司2012年有发票入账的购进商品金额为7100余万元,实际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为8300余万元。2013年有发票入账的购进商品金额为8200余万元,实际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为9400余万元。每年多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高达上千万元。检查人员再次询问Z某其中的缘由,经过反复宣传和劝导,最终Z某道出了实情。
原来,J公司自行制定了3%的平均销售毛利率,每月末,J公司根据当月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和3%毛利率来确定当月需要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需要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与实际购进库存商品之间的差额,通过“暂估”部分库存商品的方式处理。经过检查,J公司2012年和2013年采取“暂估”方式分别虚增库存商品1200余万元和1100余万元。J公司将上述两年内账面虚增库存商品全部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将虚增的库存商品巧妙地“化为乌有”。
一追到底 虚列成本偷税
针对J公司的上述行为,检查人员进一步追溯检查,发现J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具有连贯性。J公司从2006年11月开始采用“暂估”库存商品方式,虚增库存商品数额,只是前期“暂估”金额较小,并且到2008年底已将“暂估”金额冲减至零。检查人员利用电子工具对历年的相关账目和数据进行了分类整理与统计分析,固定了证据,最终得到了J公司2009年~2013年暂估库存商品金额以及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金额。2009年~2013年,J公司采取“暂估”方式确认虚增库存商品金额合计3200余万元,并已结转了主营业务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
至此,J公司对采取“暂估”库存商品方式虚增成本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J公司高收入、微盈利、低税负之谜真相大白。公司实际控制人L某认识到公司存在的问题,愿意接受相应的税务处理。2014年底,该局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J公司作出追缴各类税收1300余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已全部解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