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税务专员 > 其它

销售货物收取的保险费 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来源: 福建国税 2015-05-14
普通

问:销售货物收取的保险费,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因此,代办保险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泥巴姐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