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发放工资税前扣除问题解答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4-21
普通
问: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仅在2014年12月计提工资并没有发放,15年1月发放,工资薪金可以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上所述工资未在2014年度实际发放,因此不能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而其实际发放时间在2015年度,可以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泥巴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