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拍卖行代扣代缴个税不及时被罚
A公司主要从事拍卖业务。其向委托人收取落槌价3%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遂责令企业补缴相应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税官建议:拍卖公司一定要及时将代扣代缴税款缴入国库,避免法律风险。
案情概况
A公司主要从事拍卖业务。公司通常向委托人收取佣金为落槌价的10%,代扣个人所得税为落槌价的3%,宣传书图录费为2000元/版。由于其委托人在拍卖过程中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所以该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四条规定,按转让收入额(落槌价)的3%的征收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有近300万元的代扣个人所得税未及时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经逐笔交易调查核实:该应缴未缴税款中有部分因非实际成交、账款未结清、拍卖主体实际为公司等原因暂时无法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其余200余万元已代扣税款可缴纳但未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据此认定,该公司在拍卖活动中代扣委托拍卖方应缴纳的交易个人所得税但尚未缴纳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案情分析
在上述情况中,拍卖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为落槌价的3%,是从支付给委托人的钱款中直接扣去的,可以理解为为委托人代扣3%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二条、第七条的相关要求,拍卖企业应当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因此A企业未及时缴纳代扣税款的行为,涉嫌违反以上规定。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第二条: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第四条: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税务局对A公司作出责令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200余万元并处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
税官建议
如今拍卖业务正处在发展阶段,拍卖公司一定要及时将代扣代缴税款缴入国库,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