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出台 股权奖励可5年分期缴个税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九大方面30条细则。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这一顶层设计特别强调了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此次,意见在税收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1、推进资源税改革和环境保护费改税
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促进优胜劣汰,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意见提出,运用主要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的机制,促使企业从依靠过度消耗资源能源、低性能低成本竞争,向依靠创新、实施差别化竞争转变。
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完善市场化的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劳动力成本变化与经济提质增效相适应。
2、提高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调整创新决策和组织模式,强化普惠性政策支持,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意见要求,坚持结构性减税方向,逐步将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转变为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
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3、研究天使投资等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意见指出,研究制定天使投资相关法规。按照税制改革的方向与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研究扩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限制,并在试点基础上将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范围扩大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4、结合个税改革研究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创新的政策
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意见要求,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
积极总结试点经验,抓紧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创新的政策。
此外,意见还指出,对开展国际研发合作项目所需付汇,实行研发单位事先承诺,商务、科技、税务部门事后并联监管。
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自由流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创新,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创新价值得到更大体现,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创新人才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真正落地,进而打造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业的新引擎,构筑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新优势,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