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三项特别注意事项
2014年1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共41张。修订后的申报表采取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对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的方法。体现了“架构合理,信息量丰富,注重主体,繁简适度”的特点。虽新的申报表较之以前有很多改进,但在执行中还有个别问题需要明确。
软件购买的优惠无法填报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列仅列示“本年加速折旧额”;第11行至第18行未列示“软件”且其对应的第6列均用“*”覆盖,意指第11行至第18行所对应的第6列无需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如果企业当年外购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且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未约定使用年限(实际中非常普遍),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摊销额时,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应在不低于10年的期限直线摊销。
如果企业选择按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缩短为2年摊销,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将无法填写。
笔者建议,将A105080第6列“本年加速折旧额”改为“本年加速折旧、摊销额”。将A105080第11行至第18行中增加一行,内容为“软件”且其对应的第6列不用“*”覆盖,以方便纳税人填报。
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确认金额计算方法有待完善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第一条第7项规定: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A107011填报说明第一条第5项规定:第4列“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基于上述规定,《所得税法》和《条例》对于股东按何种比例取得股息并未明确,但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却要求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如果企业按《公司法》的规定在章程中约定不按持股比例(投资比例)分配,则该项内容就无法填报。
建议将A107011填报说明第一条第7项中“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按照被投资企业章程约定的分配比例或按《公司法》规定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金额描述需完善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第一条第1项规定:第1行……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5%企业所得税金额。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按50%部分换算税款填入本行。
仅从上述描述理解,一般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在本行填写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与5%乘积之后的金额。对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本行填写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与10%(50%×20%)乘积之后的金额。
而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上的应纳所得税额是按下列公式计算的: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0%×20%
在本行填写减免税额时,应填写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与15%乘积之后的金额。
建议将A107040填报说明第一条第1项最后一句话改为: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按50%部分换算税款,连同减征5%企业所得税金额一并填入本行。(作者:张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