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维修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扣除?你可能做错啦!
这年头
经营一家企业可真是不容易
生产经营过程中
不仅要对房屋
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进行定期维护、甚至要更新改造
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
并不是所有的上述成本费用
都能在当期计算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税前扣除
咱们举个例子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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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2020年8月,我局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其2019年1月账册中,有“房屋建筑物维修费”663875.66元,“设备改造费”207115.61元。
通过询问企业财务人员、查阅合同、核实明细账等,得知企业目前的办公房屋为其从母公司租赁而来,A公司并不具有所有权,租赁期限为2019年1月至2030年12月。
由于房屋部分设施严重老化,A公司在2019年初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更新改造。设备改造费为企业自有设备的大修理支出,本次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且企业自有设备修理后尚可使用3年,可进行分期摊销。
企业将上述870991.27元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不懂就问:
“企业的处理正确吗?”
那我们来看一下有关政策依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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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看到这里
相信小伙伴们已经意识到
A公司该事项税务处理不合规了
那最终是怎么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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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最终,对于房屋建筑物维修费部分,由于房屋租赁期尚有12年,摊销期限为2019年1月至2030年12月。
因此A企业2019年纳税调增608552.69元(663875.66÷12*11);设备大修部分,由于设备尚可使用3年,摊销年限为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因此纳税调增138077.07元(207115.61÷3*2)。
综上A企业2019年纳税调增总额为746629.76元,合计补缴企业所得税186657.44元并缴纳相应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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