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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消息 ▌亲,节后创业就业别忘了享受这些税收优惠(之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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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过后,大量务工人员陆续返程,企业也将迎来招工的高峰期。不过,也有不少人选择了在家门口就业和自主创业。小编要告诉你的是,无论你选择就业还是创业,这里都有一波税收优惠政策伴随你闯荡未来,赶紧来了解一下。

(以下三点,可点击文章小标题浏览)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1、重点群体创业

【享受主体】

①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③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④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享受主体】

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本文来自于公众号: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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