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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财税热点】公司统一为无房职工租赁的宿舍,职工能否享受住房租金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1-07
普通

【每日财税要闻】
1.财政部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2.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包含明确相关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简化相 关手续,在科研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等事项。

3.税务总局发布“专项附加扣除诚信申报‘五提醒’”。提醒纳税人在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时,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诚信申报。

4.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和《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8日修订]》。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税务总局、财政部网站)
【实务技巧】
公司统一为无房职工租赁的宿舍,职工能否享受住房租金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
由于用公司名义跟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也就是承租人是公司的,职工在计算个税 的时候没法享受住房租金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
既然公司已经统一为员工签订了房租合同,建议你公司应该再与员工签订一份住房租赁合同或协 议,可以让员工自负一定的房租,作为员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留存备查资料。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第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元。
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 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以上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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