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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立法的是这两种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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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成为过去,车辆购置税和耕地占用税迎来了“法”的新时代。
一、车辆购置税有了哪些变化?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从“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变为“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电车限制为“有轨电车”;挂车限制为“汽车挂车”;摩托车限制在“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以上”;去除了“农用运输车”。
(二)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再包含“价外费用”。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再参照“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也不再适用“最低计税价格”。
(三)减免范围
以“法”的形式,扩大了车辆购置税的免征范围: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四)税款可退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10%。
(五)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耕地占用税发生了哪些改变?
(一)征收范围
“建房”改成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园地”也被纳入应税范畴。
(二)各地适用税率的确定
由原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减免范围
原免税范围包括的“养老院、医院”改成了“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
将“水利工程占用耕地”纳入减税范畴,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引用“规定用地标准”,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新增“农民搬迁”的免税规定,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不再需要“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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