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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财税热点】专项附加扣除证明怎么提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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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财税要闻】
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2.财政部印发《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3.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4.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青岛市范围内原由社保部门征收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暂不移交,2019年度暂按原渠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征收。福建、山东税务部门也发布类似通知。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青岛税务局网站)
【实务技巧】
1.专项附加扣除证明怎么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如果自然人是直接提交专项扣除材料给分局,那么分局会把资料再传给扣缴义务人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直接在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不会再告知扣缴义务人相关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3.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以上来源:中国税务网)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星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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