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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企业借款有什么风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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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向企业抽调资金是很常见的一种情况,而企业就这种情况怎么入账呢?总不能认定是股东“抽逃出资”吧!那就算作是股东的个人借款。但是不要认为算作借款就安枕无忧了,企业股东向企业借款可能是要交个税的!

一、什么情况下,股东向企业借款需要交个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个“可视为”怎么理解?这个158号文的发文对象是税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设兵团财务局”,那么“可视为”就是说,税务机关在征税时这种情况可以视同红利分配处理。

投资者需要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借款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借款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用于购买个人资产;二是年度终了后未归还,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

二、“年度终了后”有期限吗?

“年度终了后”是次年的1月1日?还是更长的时间?怎么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根据对上述条文的理解,在征管中,国税发[2005]120号对归还期限“年度终了后”明确为不得“超过一年”。

三、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了借款,还涉及税费吗?

在营改增之后,企业对其他企业和个人的贷款(借与其他企业和个人)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畴。收取利息的话,业务性质更好理解,但是如果不收利息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这个“无偿提供服务”的内容就包括:向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借款。据此,各地在营改增政策口径中普遍表示: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即便借款在视同“对投资者分配红利”的期限前归还了借款,企业也需要视同提供“贷款服务”交增值税。

看到这里,不知道你对股东个人向企业借款的税务风险是否有了新的认识?如果还有任何疑问,可以下载正保会计网校的APP,在问答栏目下向我们提问。如果你想系统、高效的学习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申报问题,请关注正保会计网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实务操作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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