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足折旧房屋推倒重建 会计和所得税差异
未提足折旧的房屋推倒重建,会计和所得税处理有何差异?这个问题也一直是小编比较模糊的地方,今天我们一起把它梳理一下。
一、会计核算
在会计核算方面,房屋推倒重建,房子未提足折旧,应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将净残值与变现收入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作为损失处理。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二、税务处理
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中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三、举例说明
举例:
达达公司2017年1月将一栋仓库推倒重建为办公楼,仓库的原值1000万,已提折旧500万,2017年12月办公楼完工投入使用,投资额为5000万,使用年限50年,请问税会处理有何不同?
解析:
会计处理:推倒的仓库的净值5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会计上的办公楼账面原值为5000万元;
所得税处理:推倒的仓库的净值500万元应并入重置后的办公楼的计税成本,即税法上按照5500万元作为办公楼的计税基础,并在该办公楼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所以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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