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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 分支机构也一定是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12-20
普通

总机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自然就是一般纳税人吗?

我们先来看一下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总分机构合并纳税。如果总分机构经批准后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此时总分机构属于同一纳税人。若总分机构在过去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虽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总机构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自然要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总分机构分别纳税。如果总分机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则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属于增值税的同一纳税人,而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均未主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是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过去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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