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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业务中常见印花税问题汇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11-29
普通

在销售业务的诸多税务问题中,印花税是其中值得关注的涉税问题之一。正保会计网校的老师针对销售业务中经常遇到的印花税问题做出了如下总结,赶快学习起来吧!

1.所有的销售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现行印花税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如果销售过程中签订的合同不属于以上列举的应税凭证,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销售合同的印花税纳税依据怎么定?

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无固定金额的销售合同怎么交印花税?

分两种情况区别处理:1.有数量没有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2.没数量没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相关规定,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4.总分公司之间发生销售业务需要交印花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总分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应缴印花税的凭据不仅仅限于合同,还应包括调拨单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等一些内部使用的单据,如果总分公司之间未签订合同,但却有其他单据作为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且该凭证属于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应税范畴,也应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5.部分销售过程中没有销售合同是否交印花税?

在《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第二条中已有表述,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就是除了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是要交税的。因此,不管有没有合同,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都是需要交印花税的。

印花税虽然是小税种,但如果发生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惩罚力度却很大,也会对企业的纳税评级和信誉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我们需要对销售业务中的印花税保持重视,避免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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