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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要点整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10-16
普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那么,此项通知说明了些什么要点,小编根据正保会计网校老师的分析整理了几个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各位学员小伙伴们更轻松的了解、学习此项通知。

《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要点整理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的问题。

二、管理形式的变化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管理期限的变化

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要点整理

四、信息共享

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五、临时性经营方式

临时性经营方式包含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修理修配、加工、批发、零售、批零兼营及其他。如果已经建立分公司,就不需要再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了。

六、《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时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税务机关报告时,以及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填写此表。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报告表,在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报告表。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七、衔接

此规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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