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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必看 一样的农产品 发票抵扣大不同

来源: 厦门国税微宣传 2017-08-28
普通

对餐饮业来说,农产品进项抵扣可是门大学问。而且,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适用11%的税率,因此,购进农产品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最新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您可能会遇到哪些类型的农产品,收到哪些发票,又应该如何进行进项抵扣呢?

一、从超市等从事蔬菜、鲜活肉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处购进蔬菜、鲜活肉蛋,取得免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该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因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购买方无需在申报表中体现,不得做为进项税额抵扣。

二、从超市购入非免税的大米、水果等农产品,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应该区分销售方属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

一般纳税人

首先我们要进行情况判断:

①如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非自产除蔬菜、鲜活肉蛋以外的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1%。

②购买方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以外或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但混用核算不清的,可凭从销售方取得的11%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专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

③购买方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且分别核算的,维持扣除力度不变,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情况有不同的申报处理:

①取得11%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以外或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但混用核算不清的,申报时应将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

②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且分别核算的,申报时应将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将发票上注明的金额*2%填写于附列资料(二)第8栏。

小规模纳税人

如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非自产除蔬菜、鲜活肉蛋以外的农产品,适用征收率为3%,购买方应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自2017年7月1日起不再作为抵扣凭证。

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申报处理:

①取得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以外的,申报时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中。

②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且分别核算的,申报时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将发票上注明的金额*2%填写于附列资料(二)第8栏。

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但混用核算不清的,不适用加计扣除,申报时应将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

三、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合作,从其处购入自产的农产品,取得何种发票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企业从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者处购入的免征增值税的自产农产品,以取得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首先进行情况判断:

①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以外或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但混用核算不清的,以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②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且分别核算的,维持扣除力度不变,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申报时也应区分不同的情况:

①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以外的或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但混用核算不清的,申报时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1%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中。

②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且分别核算的,申报时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1%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中,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买价*2%填写于附列资料(二)第8栏。

四、从农民个人处购买自产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又应当取得何种发票来作为抵扣凭证?

根据《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的规定,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从农民个人处购买自产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以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情况判断:

①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以外或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但混用核算不清的,以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②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且分别核算的,维持扣除力度不变,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申报处理:

①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以外的或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但混用核算不清的,申报时应按照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1%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中。

②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且分别核算的,申报时应按照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1%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中,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买价*2%填写于附列资料(二)第8栏。

五、从境外进口农产品,应该如何抵扣呢?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从境外进口农产品的,应以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抵扣凭证。

情况判断:

①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以外或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但混用核算不清的,按照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②如购入上述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且分别核算的,维持扣除力度不变,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申报处理:

①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以外或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但混用核算不清的,申报时按照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5栏。

②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且分别核算的,申报时按照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5栏,将发票上注明的完税价格*2%填写于附列资料(二)第8栏。

温馨提示

不管您取得的是何种农产品抵扣凭证,如果属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27条规定的情况的,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哦!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27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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