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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关心的车辆购置税来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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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于2017年8月7日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你们关心的车辆购置税来了!

想必大家关心的是此次《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与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相比有那些变化吧,那就随着小编来看看吧~

一、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车辆变化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所称应税车辆,是指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

二、部分情况计税价格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则变化为: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新增条例

第十五条税务、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应税车辆生产销售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

第十九条纳税人、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和税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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