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大调整!五大核心变化一文读懂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该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结合政策要点与本地企业实际,为您梳理五大核心变化及应对策略,助力精准合规申报。

购置节能节水、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在预缴时直接抵免税款,无需等到汇算清缴。
举个例子
某环保设备制造企业2025年第三季度新购设备,符合条件的情况下,10月预缴时即可抵免,直接缓解现金流压力。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管理,提升预缴申报合规性,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出口企业的预缴申报要求。
生产企业
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的,应就其出口货物的收入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自营方式出口的
应将其出口本企业生产或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
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
应将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
除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外,出口企业还需进一步申报上述两类出口收入的具体情况。
代理企业
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将其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并申报具体情况。同时,为规范代理出口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以代理,包括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要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原则上应为境内主体。
若上述企业填报的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收入细分
在「营业收入」下增设「出口代理费收入」,房地产企业需填报「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明确预售口径。
附报事项
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纳税人需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准确填报。
总分机构分摊规则优化
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分支机构注销后,其不再参与分配,已经缴纳的税款也不再重新分配,剩余机构按新比例分配。

事项目录动态更新:优惠事项需对照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事项填报享受,解决填报规范问题。

实施日期:2025年10月1日起:适用于10月及以后的预缴申报。
▪ 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 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小贴士
此次政策优化通过「红利前置、规则细化、数据穿透」三大路径,构建更具弹性的预缴体系。提醒广大企业:务必在2025年第四季度前完成流程梳理,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严守合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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