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被忽视的10项税收风险(上)
给我们带来无数惊喜和变革的2017年就要与我们挥手告别啦。年末既是财务人的预算季也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日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个非常常见的纳税话题,然而,作为小会计的你在实际汇算清缴过程中真的对政策理解准确了吗?要知道政策理解有误,会致使税收缴纳存在一定的风险,从而影响企业切实利益。
今天,小编就来同大家梳理一下,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可能会被你忽视的10项税收风险,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本文内容共十则,分上、下两篇整理)
汇算清缴中常被忽视的10项税收风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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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A公司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给客户免费赠送一批配件,对于给客户赠送的这批配件,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案例解析: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案例二:
甲公司是投资性企业,既对居民企业进行投资,也在公开交易市场购买股票,那么,我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是否免税?
案例解析:
1、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需符合以下两点条件:
(1)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案例三:
C公司对投资于A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时间为2016年10月,但到有关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时间为2017年3月,那么,我公司应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案例解析: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税函〔2010〕79号)
也就是说,公司应该在2017年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案例四:
D公司有一栋办公楼,近期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了租户3年的租金,也给租户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按实际租期分期确认收入?
案例解析: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国税函〔2010〕79号)
那么,也就是说,增值税上一次性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例五:
某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2016年度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9万元,享受了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减免,那么,所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解析: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税〔2008〕151号)
也就是说,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能会被财务人忽视的十项税收风险的整理了。汇算清缴是对于每一个企业都有着重要意义的年末总结性工作,为此,正保会计网校推出了2017年度企业汇算清缴指导专题,教你如何快速理清汇算清缴全过程,让汇算清缴不再难!更有直播课互动交流,财税问答平台24小时极速答疑哦!欢迎点击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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