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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关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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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七月,我国大部分地区都进入了雨季,新闻几乎每天都会报道暴雨预警或是自然灾害的预警。在保障自己人身安全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明白财产在自然灾害中受损后保险公司的理赔细节,以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了车船税,没有开车船税完税凭证,而是只在增值税发票上面注明了车船税信息,这样到底可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公告)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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