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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会计必知:新版年度申报表变动影响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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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财务朋友们,2017年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发布啦!!!

新申报表废止了之前一直用的那套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哦。

你们知道这2017版申报表中涉及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相关表单么?

让网校的陈晓燕老师花三分钟时间为你们来解读一下哦!

一、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本表调整如下:

一是删除执行到期的相关优惠事项,包括“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及“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等内容;

二是结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代码对照表》,对相关优惠事项名称进行调整,包括“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及“企业取得的债券利息减计的收入”。

三是结合新下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加九项内容,其中包括免税收入部分七项;加计扣除部分两项。

四是本次修改将本表的原三级附表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及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删除,并将相关内容在本表进行了整合。

二、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原2014年版本中编号为A107014,新版本对本表作了如下调整,新表包括基本信息和研发活动费用明细两部分内容:

(1)基本信息:该部分的设置是为了满足集成一般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享受的填报需求,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勾选,从而在研发活动费用明细部分按照对应加计扣除比例享受优惠。同时,为了细化研发费加计扣除事项管理,纳税人需填报“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2)研发活动费用明细部分:该部分是本表的核心部分,具体设置如下 :

一是进行“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和“委托研发”形式下的研发费用归集,其中费用归集时考虑对于其他费用限额的调整、对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调整、对于研发与生产共用情况下相关费用的分摊以及对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应从研发费用中扣除的提示等内容;

二是根据归集的研发费用填报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从而计算出纳税人当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其中资本化支出细化了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和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两部分;

三是考虑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对研发费用的抵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对研发费用的抵减以及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对研发费用的抵减;

四是根据以上过程计算纳税人当年可加计扣除费用总额,进而计算出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同时设置“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便于跨年度申报衔接管理。

三、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

四、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变化如下:

(1)删除了“基本信息”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是否发生偷骗税行为”和“是否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行为”。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设计为三级领域选择,便于数据统计。

(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三)款关于研发费占比产生异议的处理规定,“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销售(营业)收入”采集三年数据。

(4)“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下级项目“境内的外部研发费”和“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由原来填写发生额的80%改为填写实际发生额,并增加“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项目,用以判断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是否不低于60%。

(5)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分开计算,适应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和区外同时取得所得时不同减免方式的计算要求。

以上就是陈晓燕老师给大家带来的分享,如果你想快速掌握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及实务操作流程,包括高企认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要点,就快快报名陈老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课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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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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