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商会计分录处理案例解析
A是一家互联网公司,依托微信财付通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用户提供交易平台,收取服务费。其中公司没有给顾客开发票,供应商也没有给公司开发票;公司没有进货,也没有发货。货是由供应商直接发给消费用户的,收到消费用户的钱和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均作代收代付处理。月末按估算毛利率结转服务收入,假如当月公司发生以下业务:
公司通过微信、财付通代收到众多消费用户的总货款是10000元,财付通扣除手续费0.6%后,余9940元转入A公司银行账户。
问:会计分录如何处理?微信公司扣的手续费是否会开具发票?有无涉及公司应交税费问题?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邀请到了正保会计网校正保开放课堂的郭煜宏老师进行解答。
郭老师答:
(1)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借 银行存款 9940
财务费用-手续费 60
贷 其他应付款–供货商 10000
(2)由于微信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所以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3)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有关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A公司如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生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则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发票;A公司如没有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则对代收代付款不征收增值税,无需开具发票。由于A公司并未提供应税服务,故不必交税。
看了郭煜宏老师的解答后,你是否对互联网电商的账务处理有了一定的了解呢?如果你还想了解B2B、B2C、O2O各业务模式下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特点、掌握如何处理互联网特有的电子发票、虚拟财产、刷单等问题的技巧,欢迎报名郭煜宏老师《互联网电商的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的课程进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