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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福利 是否认同视同销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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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的直播课中,有学员问到“外购产品送给员工,普票、增值税需要做未开票收入吗?”和“企业购买烟酒用于招待,进行可以抵扣么?部门领用是不是视同销售?”

现答复如下:

 两个问题都属于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用视同销售。

原因:

外购的货物假如做视同销售处理,那计税基础可以参照购价,抵掉相关的进项税后,实际增值税负仍然是零,为简化处理,故直接做进项税转出即可;如果是自产的和委托加工的货物,因为中间已经有人工,辅料等成本的加入,故需要统一做销售处理,以均衡税负。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以下行为视同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因此,对外购货物不论是用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还是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上,均不视同销售处理。

对外购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进项抵扣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对以下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企业外购货物不论是用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还是集体福利,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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