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企业及个人缴费部分 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 江苏地税
2017-02-22
普通
问:年金企业及个人缴费部分,是否需要并入年所得12万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若需并入,应如何填写年所得税12万元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不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年金企业及个人缴费部分在标准范围内不需要并入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应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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