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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开具又作调整 这其中的开票问题你明白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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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第1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调整。公告包含了两个重点内容:开发票必须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接下来,便为大家做详细讲解。

1、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这项规定只针对买方是企业的,自7月1日起购买所取得的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便不能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以个人或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为抬头的发票就不需要填写这些信息。

举例:企业财务人员出差所要报销的食宿费、交通费等发票,在7月1日后,如果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便不可以报销了。

2、如何规范开票?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按实际情况开具,不得开具与事实不符的发票;通过销售平台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正。

举例:企业明明购买的是钢铁,却要求销售方将发票的开具上填写为煤炭,这种与事实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

因此,财务人员看到此条新政一定要告知并讲解给企业老板及相关人员,现在已经进入了7月份,新规已经开始实施,到时候千万不要拿着一大堆不能用的发票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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