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人员注意了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你分的清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6-22
普通
在一般购销合同进行税收管控中,财务人员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十分容易混淆,这两个概念也令不少的财务人员十分头疼。那么,如何正确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呢?接下来便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讲解。
混合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例:某企业在销售数控机床的同时还附带销售了数控软件的专利权。
问题:上述情形是否构成是混合销售行为?
解答:不构成。此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货物。
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车位出租、维修维护服务。
某酒店提供餐饮住宿服务、会务服务、土特产销售。
某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与建筑设计。
应对措施:
企业应该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准确判断上述两种行为。如果能够确保企业在提供货物和服务时,都是独立交易,且各自有对应的业务部门,那么企业可以就上述行为分别签订合同,并分别开具发票,这样就可以分别核算,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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