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损失如何做增值税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9-21
普通
台风“山竹”已经过境,但它带来的伤害可不小,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台风“山竹”造成的损失, 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处理吗?我们来看一下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其中的第(二)、(三)项都提到了非正常损失,从我们日常的概念中台风损失应该是属于非正常损失的,税务上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结论:纳税人因台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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