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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的发票能否所得税前抵扣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8-25
普通

有学员经常在网校论坛问跨年的发票能否所得税前抵扣的问题,关于跨年发票能否抵扣的问题,以前听到过多种解答:一、绝对不行;二、每年3月或1月底前报销上年发票可以;三、每年1月底前报销上年12月份开具的发票可以。根据国税总局2012年第15号文规定,企业取得跨年度发票,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超过5年。

跨年的发票能否所得税前抵扣

费用发票跨年牵涉到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是会计处理,第二个层面是涉税处理。

1、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2015年取得的发票,如果列支2016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但有例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6年真的发现2015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6年当年的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可见在会计处理上,看重实质,只要费用真实发生了,是可以报销入账的。

2、涉税处理

问题的关键在于,跨年的费用发票入账后(无论是记作本年费用,还是记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务是否认可其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对此作了解答,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公告的主要精神是:

所得税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

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综上,可以提炼出简单易懂的规则:费用真实发生,跨年也可入账,申报可以抵扣,时限不能太长。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企业应尽量避免发票跨年入账。

对财务部门而言,应做到以下几点:

向全体员工宣贯发生费用后即时报销;

要求公司供应商、服务商及时开票;

费用真实发生了,即便发票尚未取得,先做账;

汇算清缴时,真实费用尚未取得发票的,纳税调整;

以后年度获得发票的,及时向税务说明,申请抵缴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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