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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能否自行评估增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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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要看税法以及企业所选用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相关规定。下面我们分别讨论这种情况在各种制度规范下的使用条件:

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因此,企业对资产评估增值,资产所有权属并未改变,因企业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自行评估调整的固定资产增值不会改变计税基础,反而会导致账税差异。

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一章第十一条第十款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只能是进行相应的减值,不可以自行评估增值入账。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该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以成本计量、不计提减值,也就不可能进行评估增值了。

四、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

但国家规定的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

一是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应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二是企业兼并,也就是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

这两种情况之所以可以调账是因为改组后的企业和被兼并但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相当于一个新企业的开始;而整体兼并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当于兼并企业买进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应当按被兼并企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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