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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1日 这个日期真的很重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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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其中第四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第五条规定,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根据上述政策,生产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给予的税收政策是优于外贸企业的。

因为外贸企业只有在7月31日前出口原适用17%和11%退税率的货物和服务,才能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如果7月31日之后出口上述货物和服务,只能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即按16%和10%的退税率退税。

所以外贸企业7月31日之前购进原适用17%和11%退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尽量争取在7月31日之前进行出口,这样出口时才可以按照原17%或11%的退税率执行。否则即使购进原适用17%和11%退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如果在7月31日之后出口,也仍然按照16%或10%的退税率进行退税。

而生产企业较外贸企业的优势就是不论在7月31日之前购进的是适用17%和11%退税率的货物和服务,还是在7月31日之前购进的是适用16%和10%退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只要贵司在7月31日之前出口相应的货物和服务,就可以按照17%和11%的退税率进行退税。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所以一定要重视贵司的报关单的出口日期和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它们关系着贵司的切身利益,由此可见,学好税法真的很重要。快来正保会计网校一起参加税务精英训练营的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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