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平台一周热点(2018.03.01)
小编和会计实务栏目的财税老师们为大家整理了这一周财税问答平台的热点问答,快来一起学习学习吧!
一、持有待售固定资产没有卖出进行转回的会计处理
问:持有待售固定资产后来不属于持有待售,假如可收回金额比不是持有待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高怎么处理?假如低又怎么处理呢?
提问者昵称:空***
回答者:李老师
答: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应当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一)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二)可收回金额。
二、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列报
问:预计负债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吗?或有资产是很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还是基本确定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才确认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
提问者昵称:40903***
回答者:吴老师
答:
预计负债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均不符合确认的条件,所以不能在报表中列报,但是除非或有负债极小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留出,否则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有关信息。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问:由于意外自然灾害导致原材料损失或盘亏,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提问者:17776303***
回答者:王老师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意外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这些回答同样解答了你的疑问吗?如果你有更多会计实务的相关问题急需解惑,赶快进入正保会计网校APP中的问答平台向财税大咖们免费提问吧!
如果你还没有这个APP,扫下面二维码就可以下载咯。下载后进入主页面即可看到“问答”,点进去就可以向老师提问啦。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