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平台一周热点(2017.12.21)
小编和会计实务栏目的财税老师们为大家整理了这一周财税问答平台的热点问答,快来一起学习学习吧!
一、以前考的会计证现在就作废了吗
问:取消会计证,以前考的会计证是不是就作废了?没考初级的就无法上岗了吗?
提问者昵称:WXH****
回答者:王老师
答:
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法》:
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法只是规定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并未具体要求持有何种证书。
二、工程施工与主营业务成本
问:你好老师,请问建筑企业工程施工科目有合同成本和毛利两个明细科目,毛利是工程完工了再进行对冲,那合同成本当年的借方金额是不是要和主营业务的成本金额一致呢?如果当年工程成本1000万是不是主营业务成本也必须1000万?
提问者昵称:lsy36****
回答者:吴老师
答: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相当于企业的存货科目,其借方金额并不必须与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保持一致。
1.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而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在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如果选用方法(二)确定完工进度,则合同成本与主营业务成本金额一致,如果选用其他方式,则金额未必一致。
2.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成本与主营业务成本金额一致。
三、销售自产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增值税率
问:老师,您好,请教一下,我单位主营机器设备生产销售,但是也提供安装服务,发票怎么开呢?分开开还是统一按17%,是走混合销售还是各自独立核算,货物销售按17%,安装服务按11%?
提问者:ljx****
回答者:李老师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司为一般纳税人,应分别开具税率为17%的设备销售发票和税率为11%的安装服务发票,当然也可以开具在一张发票上,分开列示即可。同时合同中也要分别标注不同项目的金额,财务上也要进行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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