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筹建期间费用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6-22
普通
林顺荣老师
证书简介: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级职称;
任职经历:担任的企业职务:财务会计、出纳、旅行社销售部副经理、财务主管、财务经理;担任的事务所职务:审计项目经理、培训部经理
问:林老师,我们公司是集团化的企业,现在准备在外省成立一个民营非企业单位(研究院),为企业与政府共建,政府会提供资金支持。前期筹备工作由公司在当地设立的一个全资子公司负责,所以前期的一些费用开支取得的发票抬头均为这家子公司,主要为人员培训费、差旅费、装修费等。这些费用都是在这家子公司列支的,想问一下等研究院成立后能否在研究院账上列支这些费用?如果可以的话,请老师提供财税角度进行解读,并说明应该怎么操作?谢谢!
林顺荣老师解答:关于筹建期间费用的处理,不同税局理解与把握尺度不尽相同。因此,咱们首先必须尽可能了解所在省份或地市对这个细节的口径。有的地方认可贵公司的做法,只要咱们能举证(比如提供相应的内部文件或股东会决议或会议纪要之类的)说明即可。
匹配岗位:税务主管、税务经理等,目标薪资:10000-无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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